河南省开设赌场罪量刑标准

河南省开设赌场罪量刑标准

浏览量:737时间:2022-09-08

立案标准

(一)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:

1.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;

2.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,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;

3.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;

4.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;

5.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;

6.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;

7.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,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;

8.因赌博、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,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;

9.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。

(二)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于“情节严重”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:

1.数量或者数额以上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6倍以上的;

2.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,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;

3.因赌博、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,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;

4.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。

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,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。

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,赌博机的数量、违法所得、赌资数额、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。

 

立案标准

根据《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(一)》第44条规定,开设赌场的,应予立案追诉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,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,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“开设赌场”。

 

量刑标准

开设赌场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该款规定的“情节严重”,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。属于网上开设赌场的,依照《网络赌博意见》第1条第2款的规定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“情节严重”:1.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;2.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;3.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;4.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,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;5.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,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;6.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,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;7.招揽未成人参与网络赌博的;8.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。不属于网上开设赌场的,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认定。

属于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,依照《赌博机意见》的规定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“情节严重”:1.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2条第1款第1项至第6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;2.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,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;3.因赌博、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,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;4.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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